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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4-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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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粤价[2004]307号

省建设厅、人事厅,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自2004年12月15日起遵照执行。

  一、我省组织注册建造师(一级)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419号文转发)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综合知识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含上交国家10元),专业知识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30元(含上交国家35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改价格〔2004〕2389号

建设部、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建设部《关于请核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建综函〔2004〕16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建设部在组织注册建造师(一级,下同)执业资格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制、运送和阅卷等费用,核定建设部在组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

  (一)综合知识考试,每人每科10元(其中,付给人事部第人每科4元)。

  (二)专业知识考试,每人每科35元(其中,付给人事部每人每科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建设部和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建设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50号)、《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支出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学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建设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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