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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综合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收费管理处 时间:2017-01-09 1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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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6〕85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深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停止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年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综合年审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面停止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各执收单位所持《收费许可证》须于2017年1月底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按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公办幼儿园、高中(含中职)、高等学校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求,经商省教育厅同意,公办幼儿园、高中(含职中)、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一并停止,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核销手续。

  二、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各地、各部门要将国家和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纳入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及官方网站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鼓励执收单位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对收费进行公示,创新便于社会监督的公示方式。

  三、实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

  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和年审的同时,实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各执收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要将本系统、本部门具体实施收费的单位名称和变动情况,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对照收费目录清单及有关政策规定,对报送的收费单位名称和变动情况进行核实,逐级汇总上报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核实汇总的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名称应于2017年1月底前公布,此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全省自2017年2月1日起,未公布的收费单位不得收费。

  各执收单位全面建立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详细报告收费的总体情况和每项收费具体情况。执收单位逾期未报送年度收费情况,且经价格或者财政部门催报仍不报送的,自动退出收费单位公示名单,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可据此调整收费单位公示名单并予以通报。各地级以上市价格部门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对执收单位报送的收费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4月底前将汇总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省价格部门。各地不断加强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信息网上在线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及后评估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在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探索建立收费单位诚信档案,加强收费信用体系管理。

  各级价格部门要采取自评估、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聚焦收费项目是否需要保留、收费标准是否需要调整、收费范围是否改变、收费期限是否明确、收费方式是否完善、收费主体是否变化等六个方面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逐步推进相关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2. 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3. 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情况报告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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