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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法规处 时间:2025-05-09 18: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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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法规〔2025〕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5月1日


广东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深化我省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创新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完善协同高效监管机制,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要求,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纵深推进数智化转型,构建全流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打破交易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为构建统一大市场、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

  (一)严格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对于新制定的制度规则,认真评估必要性,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各地各部门制定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要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各区县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标投标政策文件。(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二)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加快建立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总体要求,建立本部门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省、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部门门户网站或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线索征集渠道,健全招标投标交易壁垒投诉、处理、回应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评估,及时纠正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信用评价应用。建立我省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标准,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有关要求,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鼓励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信用评价结果应公开发布并动态更新,推动信用信息互认共享。(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进评标办法和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突出技术因素评审的招标项目范围。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积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提高评标质量效率。(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五)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引导招标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及国办发〔2024〕21号文“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有关要求,落实招标人责任。任何有关行政部门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备案或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探索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各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项目具体情况,指导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有关要求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处理。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提供参考。推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自愿注册及业绩报送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省招标投标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修订出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强化对评标专家从业经历、专业技术能力等入库审查以及业务培训、评标记录、考核评价、廉洁教育等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本地评标专家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电子化评标技能、评标现场管理、廉洁教育等方面。升级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进一步优化专家抽取,科学合理设置专家抽取时间要求和专家基本条件。鼓励招标人不限评标专家常驻地、意向评标地随机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在线支付专家酬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采用数字人民币在线支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本场所内评标的专家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收集和记录,及时转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组织开展评标专家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核查专家评标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纪、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政务和数据局、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查处投标人是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投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对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涉嫌违纪、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透明

  (九)推行全流程信息公开。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计划发布制度。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推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全流程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招标公告按规定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指导本行业内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行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及承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交易的系统要做好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信息发布情况登记,将未按规定发布信息的情况推送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强化招标投标全流程信息公开监管。(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全流程电子化。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内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招标投标平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鼓励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方式进行招标。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标示范文本体系,在国家范本基础上,研究制定我省招标文件范本。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指引,引导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使用全流程电子化方式进行招标,并对相关情况做好记录。探索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场监管、建筑行业的资格资质管理等平台对接,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实现交易平台与行政监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强化数据交叉核验和互认共享。(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政务和数据局、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全面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探索科学运用云计算、人脸识别、音视频交互等新技术建设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置远程异地评标席位,统一接入调度系统,实现我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系统化、标准化。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席位制分散评标,做到评标专家随机、评标副场随机、评标机位随机,保证评标公平性和公正性。推动大型重点项目优先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和数据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数字证书互认。加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互认,巩固跨区互认成果,积极引导数字证书运营机构接入互认体系,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做好软硬件资源升级改造和联调联试,根据国家有关部署推动招标投标领域移动数字证书全国互认工作,逐步替代存量实体数字证书,破除招标投标跨区域交易的隐形门槛和壁垒,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和数据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广电子保函(保险)缴纳保证金。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实现电子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在线提交、在线核验、在线申请理赔等功能。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平台机构合作,推进电子保函(保险)系统建设,实现电子保函(保险)服务覆盖到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和履约、工程质量担保等全流程环节,积极运用市场化竞争手段,引入优质金融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降低企业成本。(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和数据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电子交易档案管理。推动招标投标交易纸质档案电子化,探索应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保证电子交易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切实做好电子文件(含对纸质文件扫描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提升省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招标投标档案电子文件归集能力。探索电子交易档案数据共享模式,提升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管、行政执法和处理投诉举报等工作的监管便利度。(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政务和数据局、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招标投标数智化转型升级。推动招标投标交易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发展。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专业交易工具,经营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工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配备专家服务终端设备,提供专家签到、专家电子签名采集、门禁授权等功能。强化招标投标交易数据治理,加快推进招标投标相关数据信息的互联共享,最大程度减少交易主体在不同平台的重复登记、备案、验证。支持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深入开展招标投标交易行为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风险评估、检测认证等制度,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鼓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升级,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行为进行智慧预警,配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和数据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招标投标高效监管

  (十六)明确招标投标监管责任。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适时修订我省招标投标领域相关监管办法。编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范围、程序、方式,落实监管职责。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监管部门和具体责任。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全流程协同立体监管。完善全周期全链条监管,加强招标投标与标前的投资决策以及标后的质量安全、竣工验收、价款支付等环节的有机衔接,强化招标投标交易与履约联动。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执法实际,细化完善本行业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标准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联动处置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推动加大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力度。探索应用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建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记录平台。发挥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作用,支持经营主体依据民事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审计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聚焦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跨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依法对未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未在线签订电子合同、未公开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以及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常态化开展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排查,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备案、注册、登记、报名等事项,不得以公共服务、交易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对违法典型案件加大曝光力度。(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创新招标投标数智化监管方式,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智化监管转变。升级改造省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提升关联分析、跟踪追溯能力,建立大数据监管机制,利用智能检测、大数据预警等手段,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畅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监管通道,推动各地招标投标监管系统预警成果接入省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完善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功能,健全交易数据共享机制,为智慧监管提供数据支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数智化执法规则标准,依托省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立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

  (二十)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鼓励企业集中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探索建立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机制。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依法采用灵活方式发包,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广首台(套)设备和绿色招标采购。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3〕127号)有关要求,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确定评标标准,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对原材料、生产制造工艺等明确环保、节能、低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政策体系。鼓励招标人通过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创新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重要性,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和数据局、能源局等部门,完善招标投标领域制度体系,创新推进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招标投标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招标投标领域监督管理,切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时间节点,狠抓落实到位。

  (二十)强化监督评估。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跟进工作进展,开展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加强典型经验总结和推广,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职责不履行的地方和单位,通过约谈、发函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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