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3〕1233号 2013年10月31日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重新核定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标准的函》(粤公资交采〔2013〕15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和采购(简称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招标采购时,可向招标采购人(与投标报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收取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
二、省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见附件1);其它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见附件2)。
三、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1.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其他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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