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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11-12-31 1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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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价〔2011〕32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第九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住宅(不含别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备案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二、申请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

  (四)各地价格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同意备案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书(具体样式见附件3);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备案,并说明理由。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已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重新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调整。

  各地可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当地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程序。

  附件: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样式)

2.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样式)

3.备案回执(样式)

4.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意见(样式)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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