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关于惠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粤价〔2013〕192号 2013年8月12日
惠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惠价〔2013〕89号)悉。按照《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粤价〔2012〕47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自2013年9月1日起按附件标准执行。此次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你市应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及宣传解释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完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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