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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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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计价格[20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á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核定。调整后的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待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电工程贴费。
  三、城市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
  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附表:

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千伏)
用户应交纳的贴费
(元/千伏安)
其中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贴费
(元/千伏安)
供电贴费
(元/千伏安)
配电贴费
(元/千伏安)
1 2 3 4
0.38/0.22 250-270 90-100 160-170 200-220
10 200-220 110-120 90-100 150-160
35 150-170 150-170   70-90
63 100-110 100-110    
110 70-90 70-90    

  注:(1)供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内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等设施)的建设费用。
    (2)配电贴费系指用户应承担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电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
    (3)35、63、110千伏线路长度分别超过20、30、40公里,一般由用户自建线路。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计价格[20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á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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