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粤价〔2010〕8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科目和临床诊断、外科手术科目。兽医资格考试收费以实际报考科目收取,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执行,即每科65元(含上缴国家费用)。
二、本规定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日。请通知有关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发改价格〔2009〕3104 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农业部《关于申请设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项目及核定标准的函》(农财函〔2009〕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所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组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兽医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2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30元。
二、省级兽医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9 年12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2 年。有效期满后,由农业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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