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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5-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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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粤价[2005]19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自2005年11月1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新闻采编人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和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每科65元(其中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考试的笔试和口试各按1科计收)。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八月十日     发改价格〔2005〕1518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务费项目的函》(〔2005〕广发人字33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字〔2005〕3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所属广播电视规划院在组织全国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新闻采编人员考试每人30元,播音员、主持人考试每人4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的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考试机构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实际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口试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按规定程序将收费标准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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