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粤价函[1998]322号
省医药管理局:
《关于申报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的函》(粤药局函[1998]127号)悉。国家规定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特种行业的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医药行业工种属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由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为加强我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的管理,防止乱收费行为,现就我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鉴定站,需凭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规定的医药类(编码33―001至33―198)和中医药类(编码34―001至34―046)的行业特有工种开展培训和鉴定。
三、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费分专业理论培训费、操作技能培训费,省定最高限价(附件一),具体标准由各市医药管理行政部门在省定最高标准限额内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费分专业理论考核鉴定费、操作技能考核鉴定费两部分,全省实行统一标准(见附件二),各地应严格按省定标准执行。
培训和鉴定过程中发生的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实行“按实收取,定期结算公布,多退少补”的原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医药行业一些关键性岗位须持证上岗。上岗证培训属强制性培训,根据粤办发[1998]1号文精神要求,其收费标准每人每课时最高不得超出2元(见附件一)。
五、药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医药行业的技能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粤府[1990]75号文规定的课时教学,保证培训质量,不得少培训多收费或不培训只收费。
以上规定自1998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最高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课时
技能等级 | 项目 | |||
专业理论培训最高收费标准 | 操作技能培训最高收费标准 | |||
医药商业类 | 医药工业类 | 医疗器械类 | ||
岗位 | 1.60 | 1.80 | 2.00 | 2.00 |
初级工 | 1.60 | 1.80 | 2.00 | 2.00 |
中级工 | 1.80 | 2.50 | 2.60 | 2.60 |
高级工 | 2.00 | 2.80 | 3.00 | 3.00 |
强制性培训 | 1.50 | 1.80 | 2.00 | 2.00 |
附件二:
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次
鉴定等级 | 标准 | |||||
医药商业类 | 医药工业类 | 医疗器械类 | ||||
专业理论考核鉴定费 | 操作技能考核鉴定费 | 专业理论考核鉴定费 | 操作技能考核鉴定费 | 专业理论考核鉴定费 | 操作技能考核鉴定费 | |
岗位 | 30 | 70 | 30 | 70 | 30 | 70 |
初级工 | 40 | 90 | 40 | 180 | 40 | 150 |
中级工 | 50 | 150 | 50 | 250 | 50 | 230 |
高级工 | 60 | 180 | 60 | 300 |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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