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超载车辆货物卸载、保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粤价函[2004]353号
省交通厅:
《关于超限车辆货物卸载和保管收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818号)悉。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超限超载车辆货物卸载、保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由交通、公安部门告知车主或司机自行卸载,车主或司机自行卸载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超限超载车辆的车主或司机自行卸载有困难,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服务的,按照合理有偿的原则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治超办可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的消费水平提出具体的收费标准,报当地市物价局核准后执行。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治超办应督促各卸货点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超限超载车辆货物卸载、保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由提供协助卸载及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收取。行政机关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
四、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涉及的货物卸载、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
超限超载车辆货物卸载、保管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货物卸载 |
人力装卸 |
10元/吨 |
|
叉车装卸 |
13元/吨 |
含人工费 |
|
吊车装卸 |
25元/吨 |
含人工费 |
|
货物保管 |
露天保管 |
4元/吨・天 |
头三天免费保管;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
室内保管 |
8元/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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