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食品卫生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六年八月二日 粤价函[2006]402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要求参照执行卫生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函〔2006〕57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及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5〕131号)的规定,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为使我省食品卫生检验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质监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开展卫生检验工作中涉及食品卫生检验的收费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我局《关于修订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64号)规定执行。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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