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粤价函〔2009〕896号
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关于重新核定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标准的函》(粤成〔2009〕82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集中采购时,可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中心的其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仍按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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