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1036号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关于重新核定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标准的函》(粤成〔2011〕61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和采购(简称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招标采购时,可向招标采购人(与投标报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收取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
二、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见附件;其它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仍按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通用类目录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抄 送: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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