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3〕320号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我省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收费办法的函》(粤财采购〔2003〕15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鉴于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非营利法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规定,同意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政府集中采购时,向委托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并按本文附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政府采购中心的其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仍按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前二个月由你厅向我局申请正式收费标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中介服务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省物价局直属分局,各市、县(区)物价局。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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