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3〕797号 2013年7月18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请重新核准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3〕1347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我局《关于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价函〔2011〕744号)有效期将满,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省酒类检测中心在接受社会委托开展酒类检测服务时,继续按照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具体见附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酒类实施监督抽查而开展的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但经鉴定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可向违法经营者收取检测费。
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开业务规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委托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每年4月30日前须将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成本资料、收入状况报我局备案。
以上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请你委在有效期前满三个月重新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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