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关于佛山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粤价〔2013〕190号 2013年8月12日
佛山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佛山市物价局等3部门关于呈报<佛山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方案>的请示》(佛价〔2013〕54号)及补充说明悉。按照《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粤价〔2012〕47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含顺德区,下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自2013年9月1日起按附件标准执行。此次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保教费标准高于附件标准的,自本文执行之日起一律按附件标准收费。你市应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及宣传解释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完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的优惠政策。
抄送: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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