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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2-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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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粤价【19976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价[1995]188号)收悉。经报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按附表所列,先在广州市试行。少数带强制性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如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的房屋安全鉴定等)收费,按附表标准的50%计收,每项最低收费标准不变。请你局及时了解此项收费的执行情况,并于今年年底将试行情况报我局。

  二、不同意设立房屋安全普查费,以免引致强制性普查、强制性收费。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试行)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试行)

使用性质

结构

建筑面积
砖木混合框架
住宅标准化      

(元/平方米)

2.002.503.0500以上
1.502.002.50500以上-2000
1.001.502.002000以上
最低收费(元/项)150200250
非住宅标准化      

(元/平方米)

3.003.504.00500以上
2.503.003.50500以上-2000以上
1.502.002.502000以上
最低收费(元/项)200250300

             备注:1.计费采用分段落累计办法。

                        2.收费面积按实际鉴定单元面积累计计算。

                        3.强制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50%计算,每项最低收费标准不变。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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