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市场监管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见附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进行改造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尽快实现向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
四、各地要加大力度指导和推动街道办、居(村)委会、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帮助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8月6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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