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O年一月十四日 粤价函[2000]2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高教厅: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因自学考试考生没有具体的培养学校,其毕业证书费无法向学校收取。经研究,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费可向毕业生收取,其收费标准按我局《关于高教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1996]62号)规定的毕业证书费标准执行,即每证8元(带封面)或每证3元(无封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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