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一年八月八日 粤公通字[2001]202号
各市、县公安局、物价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现就各地在执行省公安厅《关于对出租房屋出租人收取治安管理费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41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456号)中提出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根据《规定》第二条的精神,除旅馆业按旅馆业有关规定管理外,凡向波动人员(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县暂住的人员)出租的房屋,不论其租赁作何用途,一律纳入治安管理,并对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
二、各地对出租房屋出租人收取治安管理费,按照出租房屋的使用面积计收。
三、尚未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地级以上市,公安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协作,在省规定的幅度内尽快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四、各地对出租房屋出租人收取的治安管理费,要专款专用,严禁屋层截留或挪作他用,以确保我省出租屋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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