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费标准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出租房屋不收取治安管理费的范围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1-09-29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二OO一年九月十九日    粤价[2001]22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我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456号)和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公通字[2001]202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收费范围过大且不够明确,为了更好地贯彻有关规定,经会省公安厅,现就不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对出租给流动人员从事生产、经营、仓储和办的房屋,不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

  二、对出租给流动人员进行商住两用的房屋,按居住面积计收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

  三、对已向管理小区交物业管理费的出租房屋,出租人要缴交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对住户不重复收取此费。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