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价费标准 > 商品价格

关于调整氯唑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8-09-16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物价局文件关于调整氯唑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八年六月六日 粤价〔2008〕20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2007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的中标结果和全省医疗机构实际执行情况,结合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我局调整了氯唑西林等部分国家和省列管药品共1941个品种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价格调整是依据我省市场药品实际销售价格情况,经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降低氯唑西林等部分药品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8〕1207号)精神,附表一国家列管药品的价格调整属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在全省试行一年。
    二、附表中没有列明生产企业名称的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同种药品附表未列的其他剂型规格,我局将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三、本次没有调整价格的品种规格,按原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四、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药品零售作价规定,对实际购进价超过500元的药品,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加价额75元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实际采购价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五、调整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是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采取适当方式进一步向生产企业解释,便于社会各方面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价格调整方案;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了解药品价格的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市场变化趋势,认真听取有关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我局公布的属于本文附表品种规格的价格,自本通知价格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