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2015〕17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规定,决定降低我省工商业用电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大工业电度电价、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不含化肥用电价格)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69分(含税,下同),各地各用户调价后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取消化肥电价优惠,化肥生产用电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氯碱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69分。
三、江门市的台山市和开平市行政区域内除居民生活电价外的各分类电价与汕头市等东西两翼地区实行同价,具体电价价目表与峰谷电价表见附件。台山市和开平市居民生活电价仍执行现行标准。
四、上述规定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件:我省各地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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