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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11-07-27 1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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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粤价〔2011〕17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有关对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用电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指定承担应急储备任务的冷藏设施(以下简称政府指定冷藏设施),其用电价格执行所在价区对应电压等级的非普工业电价标准(深圳市执行普通工业电价标准,下同),不执行峰谷电价。
    二、政府指定冷藏设施同时储存其他非指定产品的,以家常农副产品储备量占库容的比例作为分摊该冷藏设施用电量的系数,根据该冷藏设施的总用电量乘以系数计算储备家常农副产品的用电量。该部分用电量执行所在价区对应电压等级的非普工业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电价)。其他用电量仍执行该冷藏设施原有电价。
    三、第二点规定的家常农副产品储备量占库容的比例的确定及调整,均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电等部门共同审核后上报我局。
    四、政府指定冷藏设施必须属于价格调节基金补贴范围,并与价格主管部门等签订了协议书。具体名单及该冷藏设施家常农副产品储备量占库容的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我局审核公布,各市在上报名单时须同时附上与该冷藏设施签订的协议书。
    五、本通知所称家常农副产品,应当符合《广东省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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