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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8-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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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2008年08月05日 00:00:00文号:粤价函〔2007〕554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粤价函〔2007〕554号



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集中采购时,可向委托方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政府采购中心的其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仍按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6号)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 费率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2% 1.2% 0.8%
100~500 0.88% 0.64% 0.56%
500~1000 0.64% 0.36% 0.44%
1000~5000 0.4% 0.2% 0.28%
5000~10000 0.2% 0.08% 0.16%
10000~100000 0.04% 0.04% 0.04%
100000以下 0.008% 0.008% 0.008%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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