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粤价[2006]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房价管理,稳定住房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审核成本费用,禁止不合理费用计入价格。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扶持政策,除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外,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设计、监理、安装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按收费标准的低限予以减收。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廉租住房租金的确定要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要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商品房销售应按我局《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印发)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1999〕126号)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商品房销售点明示所有在售单元的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实用面积、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等。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向部分购房人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在住房销售价格外明示,由购房人自愿选择,不得在售房时强行收取。禁止标价外随意加价、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加强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管理。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各地要认真对涉及住房建设相关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当前重点清理商品住房交易与权属登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二手房买卖、住房按揭贷款等环节的相关收费。各地按附表要求填写《商品住房交易与权属登记等环节收费情况登记表》,并于6月20日前报送省局。省局将根据各地清理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规范,并予以公布。
四、加强房地产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健全房地产价格专项监测制度,监测点由原来广州、深圳两地扩展到全省各地级以上市,采取常规监测与动态监测结合的形式,重点监测土地出让价格、数量和商品房市场成交价格、销售数量等。各地要在做好监测价格数据采集、上报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和价格运行情况的分析,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和意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房地产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房地产价格法规、政策信息、土地和房产价格监测信息、市场供求情况、相关分析报告,提高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政策信息的透明度,正确引导消费者市场心理预期和理性消费。
五、加大房地产价格和相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以下价格违法行为:一是价格欺诈行为;二是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三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四是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超标准收费、擅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将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政府汇报情况和提出建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价格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在落实价格政策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
商品住房交易与权属登记等环节收费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200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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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交易与权属登记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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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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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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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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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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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收费标准以大多数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实际收取的标准为准,如标准各异的,可在备注栏中作相关说明。
2.收费依据包括: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委托等。
3.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环节收费指交楼时,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收取或代收代付的收费。
4.其他相关收费指除上述收费项目外,购房者在购房、确权等各相关环节中还需交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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