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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4-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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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三日    粤价[2004]15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规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确保产权交易市场的正常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省物价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办法,明确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现就规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依省政府规定设立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机构,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必须进场交易的国有集体资产交易收取交易服务费的行为。
    二、产权交易机构对通过本机构实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并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的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包括公告)、咨询洽谈、公开竞争、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交易程序进行的交易可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本文制定的收费标准已包含上述交易程序提供的交易服务内容,交易机构不得对以上服务环节另加收费。
    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按照交易成交额采用分段递减累计、实行最高收费限额的计费方法,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交易双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本身的承受能力,在规定的累计最高收费限额的标准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对提供资产评估、筹划、托管等服务的收费标准,国家已制定收费标准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国家未有制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产权交易机构应分别针对不同情况的产权交易项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9〕61号文的规定免收或减收其产权交易服务费。对企业集团内的子公司之间,进行法人交叉持股改制为公司,而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应免收产权交易服务费;对政府确定为放小范围的公有小企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减半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
    六、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原则上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本收费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两年,我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282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最高收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万元

计费基数(交易成交额)

计费费率(向交易双方各收取)

备注

100以下(含100)

3000元

分段累计

100以上―500部分

2.5‰

500以上―1000部分

2‰

1000以上―5000部分

1‰

5000以上―10000部分

0.5‰

10000以上部分

不计费

    注:以上收费标准按照交易成交额采用分段递减累计、实行最高收费限额的计费方法。交易双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本身的承受能力,在规定的累计最高收费限额的标准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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