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粤价[1997]18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外事办: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财综字[1997] 114号)、《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不得另外加收其他费用。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财综字[1997]114号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办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收费标准的函》([97]港办秘字第14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事宜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1997年7月1日后你办对内地人员因公往来或驻留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持证件进行管理的需要,同意你办和经授权的地方名事办公室从1997年7月1日起,在颁发内地人员因公赴港《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办理《通行证》签注手续,以及颁发驻港部队人员《派驻香港身份证明》时,收取工本费和《通行证》签注费。
二、《通行证》、《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工本费和《通行证》签注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取《通行证》、《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工本费和《通行证》签注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通行证》、《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工本费和《通行证》签注费属于行政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金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
五、你办和经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同时,要及时足额将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金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 计价费[1997]1122号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 ([1997]财综字114号)的规定,现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和《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及其签注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办签发内地人员因公赴香港特别行政区2年、5年有效期《通行证》和驻港部队人员《派驻香港身份证明》以及经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办理2年有效期《通行证》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2年有效期《通行证》每证45元;
(二)5年有效期《通行证》每证50元;
(三)《派驻香港身份证明》每证10元。
二、你办和经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办理《通行证》签注手续,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前往香港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
(二)前往香港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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