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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体制改革综合处 时间:2020-06-28 17: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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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规〔202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6月28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政策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可视情况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政策起草部门可依托相关部门、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企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科学合理选取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兼顾不同行政区划、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原则上中小企业家代表比例不低于50%,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

  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涉企政策,应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等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对特定行业、产业的涉企政策,应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企业家代表和协会商会的意见;对特定地域的涉企政策,应充分听取地方企业家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四条  政策起草部门在政策起草过程中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听取与政策关联性强的企业家意见;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企业家代表共同参与起草。

  企业家应如实向政策起草部门反映掌握的信息。在涉企政策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正式发布前,企业家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条  政策起草部门在征求企业家意见前,具备条件的,应向企业家提供政策初稿和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政策起草依据、适用对象和标准、政策兑现程序、上级相关政策要求、新旧政策差异、对相关行业或企业群体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内容。

  第六条  涉企政策出台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起草部门应同步通过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向企业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按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执行。

  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政策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全面评估。

  第七条  对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政策起草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充分吸收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应在反馈时说明理由。按程序上报本级政府审议的涉企政策,政策起草部门应对征求企业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专门说明。

  第八条  依托“数字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发挥省级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作用,集中权威发布涉企政策,并积极通过省内三大电信运营商将政策推送给企业负责人。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予以公开。

  第九条  涉企政策公布后,政策起草部门应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利用各种媒介及时发布政府的权威解读。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开展涉企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

  第十条  涉企政策实施部门依托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载体,接受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政策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予以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并适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涉企政策实施后,实施部门应主动收集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定期征集企业家意见和诉求,并向政策制定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  涉企政策实施一定时间后,政策制定部门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政策实施后评估。工商业联合会可就重大涉企政策,组织开展由相关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商会、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的政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向政策制定部门反馈,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涉企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政策制定部门应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结合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及时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第十四条  涉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实施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省级层面制定涉企政策适用本办法,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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