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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0-01-09 16: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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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规〔2020〕1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招标投标协会、政府采购协会、拍卖协会:

  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管理,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7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

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酬劳,是指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 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的专家酬劳标准为指导标准、税前标准。

  评标评审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酬劳,应予以接受,不得要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标评审需跨日的,首日的评标评审费按照本条第(一)项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第八条 其他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属于异地评标评审情况的,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二)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如支付误工补助,则不再支付应急补助)。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珠三角6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珠三角6市以外的其他市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参照异地评标评审支付交通补助(其中,自驾车参照相邻市的标准包干)。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按以下标准包干交通补助费:属于相邻市的交通补助100元(含往返),属于不相邻市的交通补助200元(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第九条 对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其评标评审费、误工补助、应急补助、在途补助可以上浮20%给付。

  负责主持评标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标评审中要统筹工作进度,提高评标评审效率。

  第十条 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可以适当组织、统一安排休息时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第十一条 专家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22: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隔夜评标评审休息区等为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需要提前到达评标评审地点住宿或评标评审结束后住宿的,食宿费用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支付,参照以下标准:

    1.住宿费用。可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按处级及以下住宿限额标准包干支付。

  2.餐饮费用。交易发起方按标准为专家提供餐饮的,不再另行支付餐饮费用。专家自行解决餐饮的,餐饮费用报销以整日数计算,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伙食补贴标准进行包干支付。

  专家提前到达评标评审地点住宿或评标评审结束后住宿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得虚构事实获取食宿费用。

  第十三条 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的,不得获取酬劳。

  第十四条 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标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询问、质疑、异议、投诉处理等事项的义务。专家履行以上责任,不再支付酬劳;但需要专家到现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列标准支付误工补助、交通和在途补助、住宿费用、餐饮费用。

  第十五条 评标评审结束前(即在评标报告签字之前),交易项目发起方不得支付专家酬劳,评标评审专家不得就有关酬劳问题开展任何形式的打探或商讨。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以酬劳问题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评标评审专家以酬劳问题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同时将有关情况反映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评标评审结束后,专家认为所得酬劳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交易项目发起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执行本标准,经核查属实的,交易项目发起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纠正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本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在库注册的常驻评标评审区域(下称常驻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在同一地区(地级以上市)。

  本办法所称“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常驻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不在同一地区,专家需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进行评标评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常驻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虽不在同一地区,但专家无须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按照就近和便利原则选择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席位,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全程电子评标评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的通知》(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粤发改公资办〔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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