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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差别排污费政策试点企业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 ( 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1-04-13 1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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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核定差别排污费政策试点企业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粤价〔2011〕8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依据《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0〕48号),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核定了2011年度执行差别排污政策的部分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CO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核定公布的2011年度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共192家。其中,燃煤电厂84家(194个发电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见附件1;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108家,CO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见附件2。
    二、阳西海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2号机组,汕头热电一厂4号机组,江门甘蔗化工厂1号机组,韶关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3号机组、4号机组,南海京能发电有限公司3号机组、4号机组,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1号机组、2号机组等6家企业的9台机组2011年仍按《关于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部分试点企业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0〕308号)公布的标准征收SO2排污费。
    三、凡未报送基础数据或数据不全的试点企业,SO2和COD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粤价〔2010〕48号文或粤价〔2010〕125号文规定,按照“取大值”原则执行;另请这些企业于2011年5月30日前,按《关于报送2010年差别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情况及核定2011年收费标准有关基础数据的通知》(粤价函〔2011〕100号)规定,将数据补充报送省物价局,待核定后执行差别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该类企业将作为本年度全省试点企业排污费重点稽查单位。
    四、新投产的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按粤价〔2010〕48号文规定执行差别排污费政策,其SO2实际计费标准由该企业按要求提出申请,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核定后公布。
    五、各地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计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过程中发现企业瞒报、虚报数据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公布的计费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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