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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2-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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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粤价[1998]12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柳州铁路局,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管[1997]2272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8]5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境内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8年5月20日起,我省境内所有提供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的单位,均应按计价管[1997]2272号、计价管[1998]587号文和本文的规定执行。我局粤价[1995]148号和粤价[1996]21号文有关我省境内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的规定,今后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必须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联合审批;收费标准由省以上物价部门制定,全省实行统一标准。据此,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规定的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原我省按地区划分的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加成规定也同时取消。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规定广东省境内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有:发送综合服务费,到达综合服务费,仓储保管费,逢布服务费,代货主清运、消纳车辆、集装箱及货位垃圾服务费,代购、代加工装载加固材料服务费,代货主对货物进行包装服务费,代办一关三检手续服务费,共8项。其中发送、到达综合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标准执行(见计价管[1998]587号文附件一),其他6项服务费执行我局规定标准(见附表一)。

  二、按国家政策规定,用于铁路货物运输的企业自有设备、设施的使用费和管理费及自备车(箱)回空费不属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费范围。考虑到部门、铁路延伸服务企业投资购置了设备,建设了设施的实际,经研究,在国家未有新规定之前,广州铁路集团管内企业自备集装箱的使用费、管理费标准仍按我局粤价[1996]71号文规定执行;广州铁路集团管内企业自备货车的使用费、管理费和广东省境内企业自备货车(箱)回空费及部分自有设施使用费分别按本文附表二、三、四所列标准执行。国家新规定出台后,上述收费按国家新规定执行。货主使用企业自有装卸设备的收费,按国家规定的装卸费率执行。

  三、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和用于铁路货物运输的企业自有设备、设施使用费、管理费,均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所有收取上述费用的单位均须到所属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和收费年审。

  四、我省境内铁路客运延伸服务收费和地方铁路装卸、运杂费仍按我局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一:

广东省境内省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表

序号

服务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服务内容及说明

1

仓储保管

整车货物

仓库

吨日

3

1、为货主提供承运前交付后的货物仓储和保管服务,提供货物看管;
2、露天场地保管应增加垫底及苫盖条件;
3、危险品货物加倍(1倍)核收

雨棚

吨日

2

露天场地

吨日

1.50

零担货物

仓库

10千克日

0.25

雨棚

10千克日

0.20

露天场地

10千克日

0.10

集装箱

吨日

4.50

2

棚布服务

自备棚布租用

张日

10

1、自备棚布租用;
2、代办棚布取送;
3、代办企业自备棚布的晾晒、捆绑、整理,回送手续;
4、属于装卸附属作业的除外。

棚布取送

张次

12

企业自备棚布晾晒,捆绑,整理,回送手续

张次

15

3

代货主清运、消纳车辆、集装箱及货位垃圾

车、箱

10-20

限于货主自装自卸货物

4

代购、代加工装载加固材料


材料费的40%

代货主购买、加工装载加固材料

5

代货主对货物进行包装


材料费的40%

代货主对货物进行包装、装载加固

6

代办货物一关三检手续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

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计价管[1997]2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为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延伸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现将《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及《项目》规定的范围,对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重新核定本地区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发送、到达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审批,并制定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备案。此项工作,请于1998年2月1日前完成。

  二、从事延伸服务的企业要配合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现行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目前各地执行的延伸服务项目,凡超出《项目》规定范围,又未经国家计委批准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三、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把清理、整顿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重新制定收费标准纳入今年铁路行业价格检查的内容。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以延伸服务为借口乱收费、乱加价,强行联营、强买强卖、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及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四、请各地物价、铁路部门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铁道部。


  附件一: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从事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的经营者,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是指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受托运人或收货人委托,在货物承运前、交付后,为托运人、收货人提供代办货物接取送达、仓储保管、包装整理及代办货物运输有关手续等服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是指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为补偿所提供各项服务的消耗,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的费用,包括提供劳务及场地、设施等的费用。

  第四条 开展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业务必须坚持自愿和有偿的原则。经营者应按其与托运人、收货人签订的服务协议进行有偿服务,不得强制服务。

  第五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确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服务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本省级行政辖区内执行的服务收费项目;确需增加的个别服务收费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发送、到达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 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一省级行政辖区内,应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确需设置不同收费标准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授权,计划单列市可制定发送、到达综合服务项目以外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提供服务或未按规定服务内容及标准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

  第八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必须将经批准的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服务内容和标准)和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挂牌公布,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第九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提供铁路货物发送综合服务和到达综合服务时,不得对综合服务内容已包含的单项服务另行收费,不得分解操作过程重复收费。

  第十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中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的重量计算方法,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收取服务费用,必须统一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使用的票据。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以下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二)违反第五条规定擅自设立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项目的;

   (三)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制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第七条规定超过规定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或只收费不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违反第八条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违反第九条规定,对已包含在综合服务内容中的单项服务另行收费,或分解作业过程,重复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计价管〔1998〕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铁道部去年11月以计价管〔1997〕2272号文件印发的《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各地上报的铁路货运延伸服务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核,现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货运延伸服务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省上报的意见,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共分为5档。其中整车成件货物发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和到达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每吨分别为:(1)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4.00元和2.00元;(2)河南、四川、安徽3省为3.50元和1.75元;(3)湖南、山西两省为3.00元和1.50元;(4)黑龙江、吉林两省为2.50元和1.25元;(5)辽宁省为1.80元和0.90元。其他整车散堆、特种货物,以及零担、集装箱货物的发送和到达综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上述标准自4月20日起执行。

  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6项延伸服务收费标准,请各地抓紧核定,并报我委备案。

  三、新的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后,要按《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计电[1998]31号)的要求,在所有的铁路货运延伸服务营业窗口实行明码标价。

  四、新的标准执行后,原各地制定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以延伸服务为借口乱收费、乱加价,强制联营、强买强卖、只收费不服务、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附件:一、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二、河南、四川、安徽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三、湖南、山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四、黑龙江、吉林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五、辽宁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附件一: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

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

宁夏、青海、新疆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单位:元

序号

服务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及说明

1

发送综合服务

整车

成件货物

4.00

1、电话受理,上门服务;
2、为货主提供最佳运输方案咨询服务;
3、按货主要求组织进货,安排货位;
4、检查货物包装,清点货物数量,提供改善货物包装的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装车;
5、整车货物代填运单,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代填写和栓挂货签;
6、代预算、预收和结算运杂费用;
7、安排短途运输(运费、装卸费国计)。

散堆货物

2.00

特种货物

6.00

零担

普通货物

10千克

0.04

特种货物

10千克

0.06

集装箱

1吨箱

箱次

4.00

5、6吨箱

箱次

24.00

10吨箱

箱次

40.00

20英尺箱

箱次

80.00

40英尺箱

箱次

160.00

2

到达综合服务

整车

成件货物

2.00

1、特约到货通知方式;
2、为货主办理化物领取手续,检查货物,清点数量,复核运杂费,指导卸车;
3、为货主提供货损华差索赔咨询服务;
4、安排短途运输(运费、装卸费另计)

散堆货物

1.00

特种货物

3.00

零担

普通货物

10千克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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