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试行药事服务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粤价〔2011〕277号
韶关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你市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价〔2010〕16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市乳源县试点医疗机构开展药事服务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药品销售加价率,增设药事服务费。降低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加价率,同时设立药事服务费,补偿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分发过程发生的费用和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劳务费用。药事服务费收费标准、支付方式、报销方式等由你市在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下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请精心组织实施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同时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各方面对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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