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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院)章程

信息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研究院 时间:2023-12-05 17: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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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推动本单位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章程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登记名称全称是广东省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院),是广东省委编委批准组建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是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 本单位登记地址是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5号201、202房。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元。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六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广东省委省政府、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接受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宗旨和职能任务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为广东省委省政府、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政策研究服务。

  第十条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院)机构编制方案》文件规定,本单位的职能任务是围绕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项目开展研究;对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对全省经济发展态势进行跟踪分析和预测;对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开展研究;承担国际市场价格监测及海外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预测;承担价格理论研究及相关政策跟踪评估。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院)党支部按照管理权限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党委批准设立,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按照管理权限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党委批准成立。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三条 本单位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决策形式是支部委员会会议。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名,支部副书记1名,其他委员5名。

  第十四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定期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党委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主题教育学习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通过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方式,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四)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六)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把好重大事项决策政治关。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等重大事项,以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作出决策。

第四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享有和承担管理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履行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权利

  1.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2.组建本单位领导班子;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或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

  他副处职及以上领导干部;

  4.批准本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5.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对本单位进行战略性指导;

  6.监督本单位公益属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7.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8.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党建、业务工作;

  2.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3.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必要的开办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

  4.指导本单位制定、修订章程;

  5.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由院长、副院长、总经济师组成。院长由广东省委组织部任免;副院长、总经济师和内设机构领导正职、副职由中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任免。

  领导班子实行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考核和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评议。

  第十九条 院务会议是本单位的重要决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院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本单位工作重要事项。办公室牵头负责院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十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有关人员召集和主持,副院长、总经济师、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办公室副职固定列席。

  第二十一条 院务会议议事事项: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方针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决定指示;

  (二)制订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对本单位领导干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履职尽责进行监督管理;

  (五)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聘用管理;

  (六)制订、修订本单位章程;

  (七)制定、修订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本单位性质的方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赋予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院长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三)签署院务会、党支部委员会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副院长、总经济师协助院长开展本单位工作,副院长、总经济师在任职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分工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根据工作分工分管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根据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院)机构编制方案》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产业经济研究中心、投融资研究中心、绿色发展与能源研究中心、区域协调与开放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与经济体制研究中心、价格政策研究中心等7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保密、督办督查、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党务、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院科研管理、学术交流、对外宣传等工作;

  (二)产业经济研究中心。负责跟踪分析我省产业发展态势,研究全省产业发展的战略问题;对全省经济发展态势进行跟踪分析和预测;

  (三)投融资研究中心。负责跟踪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省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布局等问题;开展投资形势、投资体制改革、投融资战略研究;

  (四)绿色发展与能源研究中心。负责开展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重大问题研究和咨询论证,研究我省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路和对策;开展能源经济、能源安全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等重大问题研究;

  (五)区域协调与开放发展研究中心。开展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体制机制创新及重大问题研究;开展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开展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战略、重大政策研究;开展援建工作、经济合作等有关政策及重大问题研究;开展对外开放、“一带一路”倡议等重大问题研究;承担国际经济和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动态的采集、分析和预测;

  (六)社会发展与经济体制研究中心。负责开展我省社会发展与社会建设战略规划研究;开展深化社会事业改革、完善社会治理模式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开展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研究;

  (七)价格政策研究中心。负责开展价格理论、价格政策、中长期规划研究;开展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前期研究和跟踪评估;做好相关价格改革思路和创新工作体制机制的政策理论研究。

  本单位内设机构由广东省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后设置或调整。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坚持公益属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三)实行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方式公开信息和履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并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按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经规定和会计制度对财务收支、预决算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并接受举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经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人事管理

  三十三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管理部门和院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三十四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干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三十五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设置方案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  按照有关规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聘用管理,并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内部晋升,一般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本单位新聘用编内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  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三十八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信息平台、举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并公开发布;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置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的,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核准同意,并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广东省产业发展研究院)。

  第四十 本章程自2023年10月1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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