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广东省发展和改革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7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89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围绕中心工作,深入推进“数字发改”建设,发挥好作为举办单位的技术支撑、业务支撑、数据支撑及对外服务窗口的作用,建设发展改革系统一流数智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推进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等具体工作,承担全省投资项目代码和项目库管理、应用推广工作,开展投资项目运行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
(二)承担推进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运营工作,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查询、应用和异议受理、信用修复受理等服务,协助开展政务诚信监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三)协助承担全省公务员录用或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核查等工作;
(四)承担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工作;
(五)承担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受理工作;
(六)协助做好政务公开和信访、举报、投诉的办理工作;
(七)承担省发展改革委网络安全管理、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应用等具体工作;
(八)协助开展发展改革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以及业务咨询等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党支部,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支部委员会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定期组织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进行学习培训;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方式,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三)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支部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决定,引导监督本单位依法依规管理,确保正确方向;
(二)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对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领导班子;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班子成员;
(四)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五)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六)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七)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八)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党建、廉洁和业务工作;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
(三)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四) 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本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支部委员会会议、中心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对干部职工的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是: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以会议审议形式体现集体领导的意志,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中心主任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全面主持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财务监督等管理;
(三)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根据省委编办的批复及举办单位意见,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设置办公室、投资项目部、公共信用部、电子政务部、综合分析部、政务公开部、信访咨询部等7个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按工作需要设立。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工作情况等信息;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本单位服务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提出控告、检举事项的,有权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等;
(二)对其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事项应该具体明确,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网站、咨询电话或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二)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三)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坚持依法管理、 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协同高效、规范运作的原则,科学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开展各项业务,促进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建立健全业务制度、流程,加强队伍管理,不断完善和创新,强化风险管理,着力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应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并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内部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本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本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单位经济活动合法法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
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9月4日经本单位干部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及本单位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广东省发展和改革事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9月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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