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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意见的公告(已结束)

信息来源:信用建设协调处 时间:2018-09-11 1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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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信用函〔2018〕4571号

  为加快信用广东建设,提升全省诚信水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精神,我委组织起草了《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书面意见,于2018年10月8日前反馈我委。

 

  联系人:谭强杰

  电 话:020-83138769

  邮 箱:gdfgwxyc@163.com

  地 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院5号楼519房

  邮 编:510031

  附件: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9月7日 

 

>>征集结果

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采纳1条,情况如下: 

序号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1

如若将录取不去报到列入失信行为,建议有预警机制,要让全社会包括考生在内要有思想准备时间:

录取不去报到,原因复杂,不可简单列入失信了事。有人因为滑档,录到了打死都不想读的专业。有人因为经济原因,录到了学费高昂的专业。有人因为事不甘心,想给自己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突然被列失信,对于一个由于以上种种原因而正在选择复读的十八九岁的孩子来说,岂不是太不公平?如果真要列入,也得给一些提前量,比如针对2019年及以后录取不去报到的考生也就是说要有预警机制,要让全社会包括考生在内要有思想准备时间。要列入失信,也只能是算新账,不算旧账。否则,你能把过去所有没去报到的考生通通列入失信名单吗?显然不能。简单、突然列入失信,行事过于粗鲁,后患无穷,望相关政策制定者慎行之。

采纳。

理由:现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措施的告知程序,“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信息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前,应当告知信息主体列入名单的理由和依据。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决定对信息主体采取或者联合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六规定的惩戒措施的,应当告知实施理由、实施依据、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

惩戒措施会使失信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因此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题名单和惩戒对象名单,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并保障信息主体拥有救济途径。

此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条例生效以前存在的“录取不报道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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