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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已结束)

信息来源:稽察办 时间:2018-04-09 1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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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我委起草了《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5月7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箱形式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稽察办。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地址:广州市东方中路305号大院5号楼

  传真:020-83138737

  邮箱:fgw_ggzy@gd.gov.cn

  

  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征集结果  

共收到反馈意见8条,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1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2018327日)的要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各地方的实施管理规定应该修订或取消。

已采纳

2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不应设置“主动开展监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比例或数量”。

未予采纳。第八条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确定监管项目。

3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符。

已采纳

4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地级市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也有规定,也应执行。

未予采纳。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5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没有规定要求招标人履行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经审核通过后,仍然存在违法情形的,审核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行政监督责任。”的规定也不妥。地级市的规定要求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等发出前需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另外这样的做法是否会演变为变相审批?

已采纳

6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建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未予采纳

7

立法的目的是“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还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

已采纳。规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8

负面清单,是不是应该主要针对行政监督部门,而不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

未予采纳。负面清单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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