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0〕1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于2013年8月31日三年试行期满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继续试行至2017年8月31日。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具体情况,起草了《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6月28日至7月12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近期,我委结合反馈意见情况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因改动较大,现再次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30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邮编510031。
传真请发至:(020)83134195。
电子邮件请发至:jgzhsfc@163.com
附件:《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10月17日
>>征集结果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公众反馈意见12条,主要建议: 1.明确“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的具体数值等; 2.认为以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达到60%来作为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学费收费标准的依据不太合适; 3.建议本科、硕士学费按学年或者学期收取,博士层次合作项目采用预先设定并报备学费支付总期数,和每期缴费的时间和金额; 4.建议办法中明确如何界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
完全采纳意见7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4条。未采纳的原因: 1.从2010年以来的试行情况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达到60%以上的,其学费实行政府定价;达不到三分之一以上且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不到60%的,其学费按照本省行政区域内同类普通高校同类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符合实际和可行,有利于保证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和水平。 2.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第十条“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3.“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定办法,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属本办法规范范畴。 |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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