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学教育收费政府定价范围和具体定价项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区分公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和民办高中,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类管理。其中,义务教育和公办高中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民办高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二)关于中小学教育收费的定价权限和审批程序。除了省属公办高中学费和住宿费由省制定外,市、县公办高中、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一是关于学费,公办高中学费标准的制定应履行定价听证程序;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可收取学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二是关于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其他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扣除财政安排用于住宿费开支的部分,经市、县政府价格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三是关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可在省规定项目范围确定本地区具体收费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除民办高中由学校自主确定外,对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收费项目的市场竞争情况实行不同管理方式。其中: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项目,可由学校据实收取;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未有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三)关于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区分城乡共2个子项,即:伙食费(含课间餐)和校车费;代收费项目区分城乡共5个子项,即: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代购教辅材料费、体检费(仅限高中)、校服费(仅限城镇中小学)。
(四)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的具体举措。一是中小学校学费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公办学校应按学期收费,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但不得跨学年收费。二是退费的规定。明确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所收费用。三是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网络、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教育收费项目、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同时在招生简章注明,并随录取通知书寄送。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收费内容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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