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
一、有关背景
起草《监管办法》,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2019年3月,我省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实施;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6月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这两部法规规章纵深推动了我省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改革。与此相适应,按照“放管结合”要求,有必要在监管领域出台专门的规定,同步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到一体推进。
二是推动监管平台落地见效。目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的“广东省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已完成了整体建设、数据收集、部门对接和系统调试工作,并于2019年5月投入试运行。平台实现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全过程电子化、智能化,是信息化背景下我省招标投标监管的主要依托。为确保平台运行有效,有必要将平台的定位、效力以及配套措施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度化、规范化。
二、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从三个方面把握框架和内容:一是立足当前实际。现行招标投标监管格局,是由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各自领域具体的监管工作。立足这一格局,《监管办法》着重从整体上加强和规范招投标监管,侧重于建立健全监管的体制机制,搭建整体架构,解决一些共性问题。二是落实监管责任。对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的分工,主要的依据是国办印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的这个意见一个原则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监管办法》从明确监管主体责任的角度,在操作层面对分工和管辖做出了具体规定。三是创新监管方式。以新建的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平台为依托,落实“大数据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并配套落实措施。另外,《监管办法》还从执法对象和执法主体两个维度列出负面行为清单。
基于上述考虑,《监管办法》内容包括6个章节共19条,另有2个附表:第1章总则,共3条,规定了监管依据、范围和原则;第2章监管部门,共2条,从部门和层级上落实监管责任;第3章监管方式,共8条,规定了“大数据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并配套了落实措施;第4章监管内容,共2条,规定了通用监管清单和国家工作人员禁止行为清单,具体的内容以2个附表的方式列明;第5章责任追究,共2条,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问责的依据做出指引;第6章附则,共2条。
三、说明事项
一是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引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程介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在当前情势下十分必要。从职权的角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管主要是反垄断,特别是围标串标违法行为,本身就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的内容。因此,《监管办法》引入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监管的反垄断调查职权。
二是关于“通用监管清单”。“招标投标活动负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罗列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明确规定的招标投标当事人禁止的行为。之所以是一个通用清单,主要考虑是招投标工作行业跨度大,各行业对招标投标活动有专门的规定,在通用清单之外,应当允许行业部门根据行业实际,增加各自领域招标投标监管事项。但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明确规定的招标投标当事人禁止的行为,也就是通用清单列明的内容,不得删减。
三是关于责任追究。按照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不能创设行政处罚和行政问责,而详尽地罗列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问责又太累赘,没有实质意义。鉴此,《监管办法》只是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问责的依据做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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