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修订现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答:《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随着价格机制改革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不断强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和政府定价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修订前规定的政府定价范围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不一致;制定价格的程序未包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要求,未对成本公开作出明确规定;对价格管理实践中的机制化定价、第三方参与部分定价工作等内容也没有明确规定。鉴此,我们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规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
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2010年的《规定》相比较,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细则》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为蓝本,包括总则、制定价格的程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监督机制与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共38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范围。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明确了授权市、县政府制定有关价格决定的制发权限。
二是推进政府制定价格机制化。《实施细则》明确了定价机制的概念,强调政府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制定具体价格水平。《规则》同步规范了政府制定定价机制的程序,提高定价机制的严肃性、规范化。
三是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依据。除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价格外,明确规定可以参考联系紧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强化对垄断行业的约束;明确规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应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四是进一步完善严格了政府价格决策的程序。目前确定的基本流程为:定价提起、开展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听取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决定、执行一段时间后开展跟踪调查或评估。在这个基本流程的基础上,需进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基于可操作性问题,《实施细则》删除了《规定》要求各地制定定调价规划或年度计划后报上级备案的规定,但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的环节。
五是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明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第三方机构的积极作用;完善制定价格建议的提出方式,扩大建议人范围;丰富听取社会意见的形式。强调政府制定价格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三、为什么《实施细则》把定价机制的制定纳入制定价格?
答:《实施细则》专门明确了定价机制的概念,并强调要制定定价机制,即通过制定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作价办法,实现价格调整的机制化、常态化。近年来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大力加强定价机制建设,通过制定定价机制推动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制定价格水平。今后,我们还将根据行业特点,在更多的商品和服务领域通过建立定价机制逐步实现价格调整机制化。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价格调整的科学性、公正性、可预见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决策公信力和水平。
四、《实施细则》对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作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相关决定精神,《实施细则》健全了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在现有程序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程序,并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参与、集体审议程序。比如,强化公众参与决策,明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第三方机构的积极作用;确定了集体审议的形式和人员构成方式,主要工作规则等;完善制定价格建议的提出方式,扩大建议人范围;丰富听取社会意见的形式。
五、我省《实施细则》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相比有什么差异?
答:我们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修改和细化。
一是调整了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最近出台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在《实施细则》)的使用范围中增加并明确了定价机制的概念。二是细化了定价流程。一方面增加了公平竞争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规定,在定价流程中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是制定价格的必经程序;另一方面,对部分流程进行细化,比如成本监审中明确应当要公开成本信息的,定价机关要同步公开,比如明确了集体审议的具体方式和环节,并明晰价格审议委员会成员的构成等。三是细化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对于经营者或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制定价格建议的,增加了建议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建议人基本情况、成本测算情况、调价影响、建议调整水平幅度等。同时,明确第三方机构可以参与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工作,承办或者参与价格(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制定价格决定后评估等工作。还丰富了公众参与的形式,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组织听证、实地走访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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