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
2014年5月,经省政府同意,我委会同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作为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要配套文件,对优化全省产业空间布局起到了积极作用。2016年以来,我委对上述《指导目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多次摸底调研,重点了解实施过程中各地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随后,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委会同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2017年7月全面启动了《指导目录》的调整修订工作。在充分征求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报省政府同意,2018年9月14日,我委联合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正式印发实施。
二、为什么采取负面清单的模式?
原《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中条目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三类,其中不同主体功能区的鼓励类条目均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版)》相同,限制类和禁止类在国家目录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提出了更为严格的产业限制措施。考虑到国家目录在全国各区域均适用,且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我委参照负面清单的模式制定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并对国家目录中已明确为限制类和禁止类的条目不再重复表述。
三、《负面清单》主要内容有哪些?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包括说明和四个附件,其中说明主要提出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落实要求等,确保负面清单得到更好落实与执行;四个附件按照主体功能区分类,分为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生态发展区三个区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禁止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不同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确定的依据主要是按照不同功能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确定需要限制进入的产业领域,从而引导形成符合主体功能区区域发展定位的产业格局。具体条目上,重点开发区两项2条,优化开发区十项27条,生态发展区十一项43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外,负面清单以外的投资项目均为允许准入。
四、我省负面清单的新增条目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对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额外增加的禁止准入条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我省已明确在某些区域禁止发展的产业,如煤炭开采等;二是高污染行业需要集中布局的,如电镀、印染等;三是具有一定污染,需要省统筹布局的行业,如废弃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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