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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 (粤发改规〔2018〕13号) 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价格综合与收费管理处 时间:2018-12-27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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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1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正式施行。今后在制定和调整11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须按程序进行价格听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

  价格听证制度,是《价格法》确立的一项法定制度,是公众参与的重要体现,也是推进价格决策民主化、公开化和法制化的一项重要手段。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听证目录分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我省现行的听证目录于2016年12月印发实施,施行近2年来,我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为提升政府定价的民主化和透明度,推进价格决策公开、规范、透明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价格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上位法和价格管理政策不断出台和调整,2016年版听证目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2018年5月,我省正式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对定价项目、内容、形式等均进行了重新修订,为保持协调一致,听证目录也亟需做相应调整和完善。据此,省发展改革委着手启动听证目录的修订工作,先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正式公布实施。

  二、此次调整听证项目有何变化?

  根据《价格法》,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本次列入新版听证目录的听证项目共11项,包括: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城市交通价格、城镇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含清洁卫生费)标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和公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服务收费标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这11个项目与2016年版听证目录保持一致,听证项目没有新增和减少,只是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的最新表述,对听证项目的具体表述进行了修改调整。将“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不含未接入市政管网的瓶组供气单位销售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修改为“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将“城市(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销售价格”修改为“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将“城市(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公共交通票价”修改为“城市交通价格”;将“城市(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修改为“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将“城市(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含清洁卫生费)”修改为“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清洁卫生费)标准”。

  三、此次修订,组织听证部门有何变化?

  此次修订,我们坚持“谁定价谁听证”的原则,将《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中已经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听证工作交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服务收费标准的听证交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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