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9日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报省法制办审核后,我委联合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管理办法
2015年4月修订发布的《公证法》将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权限下放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出台公证服务收费政策。为进一步完善管理政策,在对现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基础上,起草了收费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依据2015年新修订的《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证费含义、定价范围、定价原则、计费方式、减免要求、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公证服务费的含义。依据《公证法》关于“公证”的定义,以及公证法第11、12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公证的事项和可以办理的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事务,《办法》第三条对“公证服务费”进行了定义,明确公证服务费是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二是明确政府定价范围。《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的设立依法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业务。综上因素,在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证事项及事务的办理只能由公证机构办理,且机构数量受严格限制,公证服务具有较强垄断性。因此《办法》第五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公证机构利用专业知识,接受委托所提供除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协商确定。同时,考虑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改完善以及社会需要,法定公证的服务项目以及相关公证法律事务会随之增加或有所调整,而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其有效期最长为5年的实际,《办法》除在第八、第九和第十条对当前开展的公证服务项目区分不同计费方式进行了列举外,在第十一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进行了兜底规定,以利于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三是明确政府定价原则。依据《公证法》第6条和《公证程序规则》关于公证机构以不营利为原则的定性,第46条关于定价机关的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以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依据,按照以不营利为目的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是明确计费方式和收费减免规定。根据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的不同服务内容,《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公证收费的计费方式包括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分段计费三种方式。其中计时收费方式属结合我省公证业务开展情况新增的。《办法》规定了不涉及财产的文书公证等适用计件收费,现场监督类项目适用计时收费,涉及财产的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同时,《办法》第十二、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明确了不属于公证服务收费范围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减免公证服务费用事项,并对收费行为的情况进行了规范。
三、《办法》主要变化
一是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管理部门。原来的收费政策是基于公证服务收费项目部分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两种性质的前提,由价格、司法、财政等三部门共同制定,其中: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等5大项公证服务收费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办理遗嘱公证等5大项公证服务收费执行省制定的标准。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公证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将《办法》与具体收费标准文件由原来合二为一改为分开制发,主要考虑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5年内有效,而收费标准文件需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是收费项目调整情况。依据《公证法》共包括“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办理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公证事务”等4大类23项收费项目,共涉及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80个子项。
三是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公证机构应当建立收费情况报告和公示制度;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四是明确发生收费纠纷解决的办法。《办法》第二十条明确发生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时解决问题方式方法,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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