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各省根据相关规定,尽快建立健全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的监管规则。为了与国家政策衔接,进一步完善我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我委结合我省天然气管网建设和营运实际情况,在多次征求相关单位、专家、企业及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定价范围。为合理划分管道燃气定价权限,便于价格管理,办法将我省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定价范围确定为由省规划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天然气主干管道和跨地级以上市输气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二、规定新的定价方法。由原来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监管管道运输价格为主的定价方法,调整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定价,即在核定准许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监管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收益,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进而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三、细化价格核定的具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管道运输价格的构成,对负荷率、利润等影响价格的主要指标作了明确规定。相关定价标准与国家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基本一致。
四、采用同网同价的定价方式。与国内跨省天然气管道一般为线形不同,省内天然气管网主要呈环网结构,且按照我省天然气资源布置及用户分布情况,目前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离天然气资源项目较远,若采用距离定价,欠发达地区的管道运输价格反而会高于省内经济发达地区,不利于全省天然气利用的均衡发展,因此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目前我省主要采用同网同价的定价方式。同时,考虑到随着能源发展需要,可能出现需要按距离或区域定价的情况,办法对如何按距离和区域定价也一并作了规定。
五、强化对企业的监管。为提高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企业提供虚假成本资料,强化社会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条等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企业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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