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价格管理处 时间:2018-12-27 09:35:00
字体: [大] [中] [小]

  近几年,国家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思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我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精神,完善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实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对定价方法、定价分类、定价程序等都进行了明确地规定。

  一、规范、简化气价分类。办法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方向,将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简化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并调整了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范围。

  二、明确定价方法及准许收益率。办法中关于定价方法和利润率的规定,都与国家要求一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新建企业的配气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方法核定,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7%。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在核定准许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监管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收益,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进而核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超过7%。

  三、建立健全联动机制。近几年,随着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推进,我省大部分天然气气源价格由市场形成。受市场供求关系、汇率变动等因素影响,价格变动频繁。为解决气源价格频繁波动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相对固定的矛盾,考虑到我省各地气源不同的实际情况,办法提出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听证等程序建立气源价格与终端销售价格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明确了调价周期和程序。办法规定,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气量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调整。办法要求,新成立城镇管道燃气企业投产运行前,应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时要开展成本监审等程序。调整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要依法依规履行听证等程序。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