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于2018年1月1日开征,不再征收排污费。《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等4部委第31号令)规章和《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等规范性文件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12号令废止。
二、废止文件:经清理,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0〕48号)、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氮氧化物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3〕10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等3个文件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
三、文件执行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上述文件规定与国家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同时,我委要求各地对转发和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所制发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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