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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9-01-16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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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9〕1号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法制办、编办《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法制办、编办)

 

  1999年以来,我省先后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但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仍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审批项目仍然较多,审批行为还不够规范,审批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各地、各部门改革进展不平衡等。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内在要求,也是广东省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努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重要举措。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动行政管理重心下移,优化审批职能配置,切实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新型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改进审批方式,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加强审批监督,建立严密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合法、科学原则。设定行政审批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科学管理。对依法设定但已不合理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予以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向设立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2.坚持规范、效能原则。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把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与规范行政行为结合起来。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实行“阳光审批”,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实现审批的公正和廉洁。要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3.坚持权力、责任相一致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按照审批权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4.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原则。按照权责统一、运转协调和“能放都放”的要求,以增强基层政府发展经济社会的主动权为出发点,下移管理重心,减少管理层级,赋予基层政府更多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和决策权,提高工作效能,增强竞争力。

  5.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原则。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手段创新,充分运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现代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坚决放给市场;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一律交还企业;能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积极移交社会组织;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切实履行职责。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进一步清理。其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设定需取消或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

  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管理。设定和调整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要求以及地方事务管理的需要,设定非行政许可的审批;设定和调整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及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审批条件、范围、程序等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做好与现行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避免多头审批、重复审批。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立行政审批或改变审批的方式和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宜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理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且与广东省实际管理需要相适应的项目,纳入我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对其中不适应我省实际管理需要的项目,按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规范前置审批项目管理,明确前置审批的顺序,避免出现互为前置的现象。

  对同一行政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按照相同或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切实减少审批环节。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其中国家有关部门以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下级机关以转报方式办理。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要适时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予以调整,或依照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和公开各市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设定的行政许可,涉密事项除外)目录,并将项目目录送省监察厅、法制办备案。及时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凡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设定文件也应及时予以清理。合理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机关。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积极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定位,对需要调整的审批实施机关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切实解决好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等问题。

  (二)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管理权限。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切实体现行政管理重心下移要求。对既可以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也可以由下级政府实施的审批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要求,依法委托或下放下级政府实施。

  凡不需省一级综合平衡、统一管理的审批项目,原则上委托或下放到省会城市和经济特区市政府管理。属于地方管理事务,可以委托或下放到地级市政府管理的,原则上委托或下放到地级市政府管理。

  凡省委托或下放给地级以上市政府的审批权,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也同时委托或下放到县级政府管理。现行须由县级政府报送地级以上市初审后报省审批(含审核、核准)的,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以及需要市一级综合平衡的外,原则上改由县级政府直接报省审批,报地级以上市备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扩权项目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脱节。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建立考评机制,确保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的落实和规范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对委托或下放管理的权限,要制订规范的实施办法,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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