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业务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7-09-05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七年八月九日     粤价[2007]167号

各有关市、县物价局、经贸局(经委)、工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水平
    我省桑蚕鲜茧继续执行省级政府指导价。2007年收购基准价格(含税)定为:中准级干壳量8.6克,上车茧率100%的鲜茧每50公斤980元;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的鲜茧每50公斤1030元。各地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桑蚕购销情况在上下浮动20%幅度内,确定其具体收购价格。
    桑蚕鲜茧其他等级的具体收购价格及其各等级的具体评级计价办法由省丝绸(集团)公司根据基准收购价格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经贸委和工商局备案。
    二、切实加强蚕茧收购市场和价格管理
    蚕茧收购期间,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加强蚕茧收购的协调管理。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蚕茧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购秩序稳定。
    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经贸委、物价局和工商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 务 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七日    发改价格〔2007〕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2006年,我国茧丝绸行业保持较快发展,茧丝价格和丝类商品出口平均单价均有较大幅度上涨。综合分析今年国内外丝绸市场状况,预计2007年茧丝市场供求总体趋于平稳,价格将保持基本稳定。为做好2007年蚕茧收购价格和收购管理工作,保证蚕茧质量,维持良好收购秩序,确保我国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蚕茧生产指导。各地要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下达的《2007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商运字[2007]23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对蚕茧生产的宏观指导,防止生产能力的盲目扩大。2006年商务部“东桑西移”工程开始实施,将以高起点和标准化建设蚕桑基地为主要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中西部地区提高茧丝质量、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企业效益,增强我国茧丝绸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切实引导茧丝绸龙头企业,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链,加大对蚕农的技术培训和生产管理,提高蚕茧质量,严防大面积蚕病的发生,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保持全行业健康发展。

二、合理制定蚕茧收购价格政策。综合考虑今年茧丝市场供求总体平衡的情况,预计2007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980元(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左右。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产销形势、生产成本等因素,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协商与衔接,及时制定发布蚕茧收购价格,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备案。

各地价格、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加强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情况的监测,引导茧农和丝绸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努力保持茧丝绸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规范蚕茧收购市场秩序。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及时审核、发放和公布已取得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单位名单,对不符合收购资格条件的单位,要依法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使用过期、伪造和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超越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蚕茧收购市场秩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的鲜茧收购单位要及时报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备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蚕茧收购资格进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进一步完善鲜茧收购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鲜茧收购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照收购和超范围收购鲜茧的行为,坚决把不合格的收购主体清除出蚕茧收购市场;严厉打击鲜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禁已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以租借、转让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提供蚕茧收购活动。

各蚕茧收购单位要提前做好筹措收购资金工作,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蚕农做好收茧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收购,严禁“打白条”和压级压价收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蚕茧收购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蚕农利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加大对蚕茧收购质量的监督,确保优质优价。

各地价格、商务(茧丝办)和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蚕茧生产和收购价格管理工作。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